(2009)浙杭商终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娄××、娄××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屋房屋置换有限公与杭州××屋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杭州××屋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杭商终字第1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屋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娄××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屋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娄××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成良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缪 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