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与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62号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陆××。被告: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0元,本院依法收取1315元,由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