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与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62号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陆××。被告: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0元,本院依法收取1315元,由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