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宓××与嵊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嵊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51号原告:宓××。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村。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宓××与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宓××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宓××撤回对嵊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85元,由宓××负担。审 判 长 单 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袁 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君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