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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宓××与嵊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嵊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51号原告:宓××。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村。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宓××与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宓××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宓××撤回对嵊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85元,由宓××负担。审 判 长  单 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袁 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君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