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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金立松与青岛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松,青岛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崂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金立松,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代理人耿林玲,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鸣,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株洲路77号法定代表人戴春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军,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金立松诉被告青岛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5元,减半收取508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彭 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