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宗自力与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自力,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33号原告宗自力,宅村617号。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688号雪峰大酒店一至五层。法定代表人王宏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自力诉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自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