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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诚忠与陈国栋、陈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诚忠,陈国栋,陈江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75号原告季诚忠,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星火周村20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被告陈国栋,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4组,现住义乌市江滨西路357号义乌市正运五金商行。被告陈江虎,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鹏城22-2-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诚忠诉被告陈国栋、陈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诚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