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诚忠与陈国栋、陈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诚忠,陈国栋,陈江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75号原告季诚忠,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星火周村20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被告陈国栋,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4组,现住义乌市江滨西路357号义乌市正运五金商行。被告陈江虎,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鹏城22-2-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诚忠诉被告陈国栋、陈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诚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