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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林×、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林×,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中宁大厦。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仰××。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林×、朱×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了义务,双方纠纷已消除,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公告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周方园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