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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国华与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华,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85号原告:何国华。被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峡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840394-9。法定代表人:金晓炉。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华诉被告绍兴金茂纱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国���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