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7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家私厂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家私厂,周某某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家私厂。负责人黄某某,系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家私厂为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能否支持新×厂要求在本案中抵扣其主张的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52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新×厂主张的借款纠纷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且新×厂已就借款纠纷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处理。故新×厂主张在本案中抵扣周某某的借款152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家私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家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