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晓克、肖凯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克。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发勇。被告人肖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惠林。被告人王彦飞。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乐娇。被告人姚帅。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忠阳。被告人潘江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浩明。被告人陈勇。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建平。被告人蒲师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振民、张燕君。被告人丁德华。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强。被告人王高明。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方伟龙。被告人张振。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尹薇。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11月13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2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恢复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及辩护人王发勇、王惠林、陈乐娇、丁忠阳、胡浩明、周建平、张燕君、吴强、方伟龙、尹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绍兴激情百度酒吧(以下简称百度酒吧)为防止开业期间有人闹事而事先准备了木棍、铁棍、防刺背心等工具,并从外地调集人员到绍兴。2009年3月24日晚上21时许,绍兴鼎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鼎龙会所)保安因停车场停车问题,与百度酒吧保安发生争执。后鼎龙会所总经理李云峰、经理陶政刚分别通知绍兴龙翔娱乐城的总经理楼某(另案处理)、副总经理被告人王高明纠集人员到鼎龙会所,被告人王高明遂纠集绍兴龙翔娱乐城员工被告人张振、丁德华以及毕某甲、李某甲、张慧君等人,楼某遂纠集他人赶到鼎龙会所门口;鼎龙会所部门经理被告人陈勇按照李云峰的指示,纠集鼎龙会所员工被告人蒲师伟以及宇文元刚、刘兰君、李伏海等人。至此,鼎龙会所纠集二十余人,携带钢管等工具,闯入百度酒吧,砸毁酒吧内财物,殴打欲上前阻止的百度酒吧安全消防部主管被告人赵晓克。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等二十余人从酒吧内拿出木棒、铁棍、灭火器等工具与冲入酒吧内闹事的鼎龙会所一方的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以及楼某、毕某甲、李某甲、张慧君、宇文元刚、刘兰君、李伏海等二十余人互殴。期间,鼎龙会所一方的被告人张振以及楼某、李某甲、毕某甲被打伤。百度酒吧工作人员宫某在双方人员斗殴时在酒吧地下车库躲避,后宫某到酒吧外查看情况时,被鼎龙会所一方的人员殴打致伤。百度酒吧一方人员将鼎龙会所一方的人员赶出酒吧后即止住,被告人丁德华等人继续在酒吧门口仍朝酒吧里扔砖块。后越城警方接群众报警后,到现场控制住局势,并于当晚依法将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蒲师伟、丁德华、姚帅、潘江南、王高明、陈勇传唤到案;同年4月3日,越城警方在绍兴市博爱医院将被告人张振依法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张振、以及楼某、李某甲、毕某甲、宫某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为了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章某、楼某证言,被害人毕某甲、李某甲、宫某陈述,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等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持械或者明知己方人员持械而积极参与结伙斗殴,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晓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发生争执的时间是晚上8点半左右,不是9点。争执的地点不是在公共停车场,而是百度酒吧的停车场。鼎龙的人冲进百度酒吧,其是上去拦的,就被打了,其不是跟他们互殴。后来是百度一方的人报警的,警察来了之后局面已经被控制住了。辩护人王发勇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克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成立,被告人赵晓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一、被告人赵晓克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纠集他人。虽然根据总部的要求事先准备了木棍等工具,并从其他分店召集部分保安,但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他人对酒吧安全和秩序的突然破坏,并不针对任何确定性的人。二、被告人赵晓克没有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当鼎龙的二十余人冲进酒吧时,被告人赵晓克欲上前制止,却被打倒在地。在场的酒吧其他人员是为了防止赵晓克继续被殴打,才拿起木棍、铁棍、灭火器等工具还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给被告人赵晓克一个公正的判决。被告人肖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等人没有事先准备木棍、铁棍等工具。辩护人王惠林辩护称,被告人肖凯的行为不够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系在履行保安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的正当防卫行为。一、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双方没有相邀进行斗殴的一致犯意,场所特征不符合聚众斗殴的通常地点要件。百度酒吧一方的主观动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要件,主观上也是为了保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没有主动要去侵害他人的故意。被告人肖凯没有组织、策划,也未积极参与,仅仅是履行自己作为一名保安的法定职责。二、被告人肖凯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三、本案中,鼎龙纠集52人,手持钢管等工具,进入百度酒吧,是本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王彦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等人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在里面上班,是鼎龙的人过来打的,其行为属自卫。辩护人陈乐娇辩护称,聚众斗殴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彦飞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当时百度酒吧的工作人员和财产已经受到不法侵害。二、被告人王彦飞的防卫行为系适时、适当的。作为酒吧的工作人员保护单位的财产、逼退行凶人员,防卫人身安全是首要责任。被告人王彦飞主观上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防卫,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目的。被告人王彦飞客观上围绕着逼退他人对酒吧、他人及自己的侵害而进行,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均在鼎龙会所的人闯进酒吧乱砸乱砍的犯罪持续进行的时候,所以正当防卫是适时、正当的。另外,百度酒吧的工作人员逼退鼎龙的人到酒吧外时,王彦飞在酒吧外被鼎龙的人围着打,其不再在酒吧内,故鼎龙会所的人在百度内受伤与王彦飞无关,本身王彦飞也是受害人。综上,被告人王彦飞的行为纯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姚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不清楚。但其没有主动攻击对方,是首先用灭火器制止他们,后被迫拿起同事给的木棍进行抵抗,也没有追出百度酒吧。其系从犯、初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丁忠阳辩护称,被告人姚帅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且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首先,该事件的起因是鼎龙一方人员携带钢管等工具进入百度酒吧内,对财物肆意毁坏,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引起的。被告人姚帅没有斗殴的动机,是在看到公司的财产及他人的人身受到侵害,作为酒吧的保安人员,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属被动还击的措施。其次,被告人姚帅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犯意。第三,百度酒吧员工正常上班行为被定性为“聚众”显然是不当的。第四,被告人姚帅并不是积极的参与者,他使用灭火器的行为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被告人潘江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胡浩明辩护称,被告人潘江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属正当防卫。第一,百度酒吧的员工是基于被动防卫的目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卫手段。第二,潘江南在本案中事先无准备工具、纠集人员。防卫时也只实施了适度的方法,并没有直接造成对方人员受伤。第三,百度酒吧的员工在面临冲入店内打、砸的犯罪分子时,履行保安职责,通过暴力手段进行防卫,有其正当性,不构成聚众斗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江南无罪。被告人潘江南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但又有认罪的表示,说明其认罪的态度较好,但是否构成犯罪仍应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法确定。被告人陈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周建平辩护称,一、本案聚众斗殴的故意及客观方面的表现均不明确,本案发生在百度酒吧营业时间内,鼎龙一方人员进去并没有先打人,而是在砸酒吧内的财物。本案不应当定聚众斗殴罪,而应定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陈勇按照李云峰的指示,通过对讲机呼叫了蒲师伟等4人,后去了百度酒吧,但其既没有拿工具,也没有参与打人。三、被告人陈勇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陈勇从轻处罚。四、本案与其他同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更小。被告人蒲师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张燕君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师伟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蒲师伟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蒲师伟主观上不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在双方互殴发生前,没有任何人明确告知被告人蒲师伟到百度去斗殴。其次,被告人蒲师伟没有实施纠集他人及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客观要件。再次,被告人蒲师伟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条件。故对被告人蒲师伟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同时,被告人蒲师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是在领导的召集下才进行的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蒲师伟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德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吴强辩护称,被告人丁德华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鼎龙一方人员因停车问题到绍兴百度酒吧讨说法,到达了百度酒吧后也不是去殴打他人,而是去砸了百度的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丁德华并不是主要的组织者、积极参加者,是属于一般参加者。同时,本案是由于百度酒吧拒绝鼎龙会所的人将车停在百度的停车场内引起的,事出有因。被告人丁德华的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没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告人丁德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丁德华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王高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方伟龙辩护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告人王高明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高明在去鼎龙的时候无斗殴的故意,也没有纠集人员,其叫了自己一方的人员到鼎龙,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后被告人王高明跟随他人进入百度是与百度的人谈停车场的事情,并没有要去打百度酒吧人员的故意。被告人王高明的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尹薇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振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鼎龙一方没有斗殴的直接故意,被告人张振陪同楼某到百度去是为停车位的事,没有斗殴的故意。百度一方更不可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他们在事发前完全不可能预见会发生打架斗殴,由于鼎龙一方在百度酒吧内闹事、毁坏财物,百度方人员为了阻止,有人喷了灭火器,后来发展到双方厮打。被告人张振在对方喷灭火器之后,才从地上捡起木棍乱打,但有没有打到人,无法确定。被告人事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且系初犯,自身伤势较重,请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张振判处刑罚,并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绍兴激情百度酒吧为防止开业期间有人闹事,经被告人赵晓克等人申请,事先准备了木棍、甩棍、防刺背心等工具,并从外地百度酒吧的连锁店调集人员12人到绍兴。2009年3月24日晚上8时许,绍兴鼎龙娱乐会所保安因停车场停车问题,与百度酒吧保安发生争执。后鼎龙会所总经理李云峰、经理陶政刚分别打电话通知绍兴龙翔娱乐城的总经理楼某(另案处理)、副总经理被告人王高明纠集人员到鼎龙会所,被告人王高明遂纠集绍兴龙翔娱乐城员工被告人张振、丁德华以及毕某甲、李某甲、张慧君等人,楼某遂纠集他人赶到鼎龙会所门口;鼎龙会所部门经理被告人陈勇按照李云峰的指示,纠集鼎龙会所员工被告人蒲师伟等人。至此,鼎龙会所纠集二十余人,携带钢管等工具,闯入百度酒吧,砸毁酒吧内财物,殴打欲上前阻止的百度酒吧安全消防部主管被告人赵晓克。百度酒吧员工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等二十余人从酒吧监控室内拿出事先准备的木棒、甩棍、灭火器等工具与冲入酒吧内鼎龙会所一方的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以及楼某、毕某甲、李某甲等二十余人互殴。期间,鼎龙会所一方的被告人张振以及楼某、李某甲、毕某甲被打致轻伤。百度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宫某在双方人员斗殴时在酒吧地下车库躲避,后被害人宫某到酒吧外查看情况时,被鼎龙会所一方的人员殴打致轻伤。百度酒吧一方人员将鼎龙会所一方的人员赶出酒吧后即止住,被告人丁德华等人继续在酒吧门口朝酒吧里扔砖块。后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到现场控制住局势,并于当晚依法将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蒲师伟、丁德华、姚帅、潘江南、王高明、陈勇传唤到案;同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绍兴市博爱医院将被告人张振依法传唤到案。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肖凯的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晓克供述,证实2009年3月24日晚上7时30分左右,保安肖凯打电话给其说鼎龙的保安到百度酒吧后面的停车场停车,还和他们吵了起来。其马上赶到停车场,当时停车场里有肖凯等人在。当时其比较气,就对肖凯说,让他们来打好了,打了就躺在地上讹他们。意思就是给鼎龙的人下个套,让肖凯等保安不要先动手打人,要是鼎龙的人动手打了就让他们打,等事后要是去找鼎龙的麻烦这也是个理由。到20点20分,其看见肖凯从酒吧大门冲进来说有人冲场子,其跑到大门进来的过道口,这时已经进来二、三十个对方的人,手里都拿着木棍、甩棍、钢管之类的东西,其一个人挡住他们,酒吧那些保安可能在准备工具了。这时对方一个人就指着其骂,其还没来得及说,对方就有2个人拿着木棍朝其头上打过来,接着对方又有3、4个人上来打其,其抱着头蹲在地上。大概蹲了一分钟,其看到酒吧自己的保安拿着木棍之类的工具在其旁边了,陈有青走到其旁边对其讲赶快组织一下人,把冲进来的人都打趴下,其就把外衣一脱,从地上捡了根甩棍站起来,其看见面前、后面都是己方的人,就指着一开始先打其的那人说,给其打。这时酒吧有个保安用灭火器一喷,其就带了3、4个人先冲上去打了,陈有青也带了一批人,康超也带了一批人,在酒吧里和对方的人互打,一分钟左右就打退了对方很多人,其等人又追到门口去打。但这时对方用砖块扔,其等人就退回酒吧里,对方又冲进来打了。酒吧的保安用灭火器喷了对方,就又把他们打了出去。其等人就在酒吧里找鼎龙的人,后来找到一个,就和3、4个保安一起用木棍、甩棍把他打趴下,这样在酒吧里其等人一共打趴下了对方4个人。后来警察来了,那4个人中有一个蹲在地上,想给他拍照,他不肯抬头,其就用脚踹了他一脚。对方冲场子的原因可能是为停车场的事,还有郭智伟他们被鼎龙的人打过,另外就是酒吧外招牌的事情,总之是两个公司积怨太深了。酒吧有六、七十个人参与打架,包括酒吧的保安、服务员,还有公司从外面叫来的12个人,其等人拿了木棍、甩棍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是其给公司写了申请,由公司同意后去买的,因开业前听到风声有人会来砸场子,其中包括鼎龙的人,于是其打报告给公司购买了一批木棍之类的东西。3月23日其叫保安把原先放在仓库的这批工具拿到了酒吧里的监控室,万一有人冲场,拿拿方便,可以马上拿了工具打。同时其打了书面报告给公司总部,要调10名左右保安来绍兴。后其及陈有青打电话给台州等分店叫了12个人过来。这12个人分批到绍兴后,由其安排他们食宿。然后跟他们讲他们12个人坐在车上,给他们发10根木棍、4根甩棍、一个对讲机,并要求他们穿便服,要是有人砸场子就帮忙一起打。准备这么充分就是要打赢对方,这样才有威信,酒吧才能开下去,要是打输了就立足不了,酒吧开不下去了。其在培训保安的时候讲过,要是有人来砸场子,一开始先用灭火器,然后拿工具打对方。被告人肖凯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24日晚上,酒吧营业的时候,因停车场的事情与鼎龙的保安发生争执,其就给赵晓克打电话,把事情和他说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看到鼎龙那边一大群人拿着钢管朝酒吧过来,其就急忙跑进去,和赵晓克等人讲有人来冲场了,当时赵晓克就举着手里的对讲机和外面酒吧里的人说,所有保安到大门口集合,大家抄家伙。于是外面的保安都去酒吧的监控室和存包处里拿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伸缩棍、防暴枪。鼎龙的人冲进来之后,赵晓克就上去跟他们说,没说几句,对方5、6个人就把赵晓克打倒在地上。后酒吧的人喷了灭火器,场子里迷迷糊糊的,他们鼎龙的人被打跑了,剩下几个跑不掉的,被酒吧的人拖到角落那围着打,都打趴下了。过了没几分钟,鼎龙的人又冲进来一批人,但是他们冲进来也没敢打,就冲进来争吵,当时酒吧的陈友涛就说,把这帮人打出去。酒吧的人就冲上去打鼎龙那些人,其当时顺手拿了根钢管朝鼎龙的人挥过去,其挥了几下不知道怎么的钢管就掉了。其从地上捡了根木棒冲上去打,鼎龙的那些人全部都被打得跑到外面去了。后来公安就来了,把局势控制住。赵晓克说过,百度迟早都得和他们鼎龙打一架,而且赵晓克事先买了木棒、伸缩棒等工具,都和其他保安讲清楚的,这些工具放在哪里、到时候该怎么打,什么情况下去拿出来,所以那天鼎龙的人一来,酒吧的人就马上拿好了家伙和他们打。那些其他地区连锁店里调过来的12个人,是来看场子、帮忙打架的。这些人都是赵晓克安排的,让他们住在昌安立交桥那边的宾馆里。24日晚上酒吧营业的时候,赵晓克让他们警惕点,万一有人来冲场,马上过来打。那天鼎龙参与打架的大概有三十多个人,拿了钢管、砍刀等工具。百度也有二、三十个人左右,事先都准备了工具的。3、被告人王彦飞的供述,证实其是台州椒江百度酒吧的保安。2009年3月23日晚上其和史高飞、王金魁三个人,接到公司的调令,说绍兴新开了家百度酒吧,人手不够,需要过去支援。于是3月24日早上6点左右,其等3人就坐大巴到绍兴,赵晓克过来接的,并开车把其等人带到了绍兴昌安立交桥那的一个宾馆住下。在车上的时候,赵晓克跟其等人讲,现在绍兴百度人手不够,如果与别人打起来要吃亏的,所以才叫其等人过来的。到了晚上6点左右,其等3人到绍兴百度酒吧,其他外地调过来的也在,总共12个人。赵晓克对外面调来的人说,等一下一部分留在酒吧里当客人,一部分到酒吧外面停着的那辆金杯车上去,车上备有对讲机和木棒,到时候有事会通知的。万一打架,要拿木棒冲进去帮忙打的。于是其就到酒吧外面停的那辆金杯车上去了。过了1、2分钟,就听到对讲机里有人在喊:“冲场了,冲场了”。车上的人听到马上都拿木棍下车,从酒吧后门进到酒吧,看到酒吧大厅里有十几个人在砸东西,赵晓克当时就对车上进来的人讲,去监控室拿防暴枪。其当时拿了一把防暴枪和一根警用伸缩棍,出来就看到赵晓克在酒吧大厅和对方的人在吵,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其听到有人喊,把这帮人打出去。百度就有人喷了灭火器,其等人就冲上去打对方的人,其当时拿着防暴枪打对方的人,还用伸缩警棍打他们,对方那些人被百度的人打得都跑出去了,有几个没跑掉的被围在酒吧角落里打,其看到史高飞和王金魁就拿木棒打那几个没跑掉的。那天是因为停车场的事吵起来的,后来就发生打架了。公司叫其等人过来就是来打架的,而且酒吧刚开始试营业有人来闹事,如果不打架的话,别人就会以为百度好欺负,以后百度酒吧在绍兴根本开不下去了。把鼎龙那些人打跑了,这样也警告了他们,打出了百度的威风,让他们知道百度不是好惹的,所以百度才和他们打架的。被告人姚帅的供述,证实在开业前几天,肖凯给保安介绍如何使用灭火器,说使用灭火器一方面可以防止火灾,另一方面要是打架,对方人多的话,可先使用灭火器朝对方喷,对方的人就会看不清东西,这样就可以冲上前打对方了。3月24日晚上,突然酒吧内有人大声喊,有人来砸场子了。其看见赵晓克、肖凯朝酒吧门口走出去了,不一会就看见肖凯逃进来,后面还有人手里拿着钢管、砍刀在追打他。其当时看见对方冲进来10多个人,在酒吧通道口附近打人,旁边还有一批人拿着工具在砸酒吧的东西。这时肖凯通过对讲机喊,兄弟们,大家拿家伙打。于是保安就冲向监控室拿事先准备好的木棍之类的工具。其当时进去拿的时候迟了一会,没有拿到木棍,就拿了一个灭火器。大概二、三十个人手里拿着工具站在监控室附近,这时酒吧有个领导说:“能不能这样被他们欺负”,酒吧里的保安、服务员士气很高,都大声说“不能”。这时看见对方还有人陆续走到大厅里来,其就用灭火器朝对方一喷,这时场面就很乱了,旁边有人递给其一根木棍,其拿了木棍就冲过去和对方的人乱打。其记得其用木棒打了对方一个人,后来又来了几个同事,一起把这个人打倒在地上了,后其等人又追到门口去打。这时对方在门外朝酒吧里面扔砖头,后又有一批人拿着钢管冲进来了,酒吧里不知是谁用灭火器朝对方一喷,其等人又把他们打了出去。其等人就在酒吧里找对方没有逃出去的人,找到一个就打趴下一个,一共打趴下了3、4个,后来警察就来了。发生打架的主要原因是两家场所开的这么近,在生意上有竞争,鼎龙来砸场子就是想叫酒吧开不下去,而其等人打架是为了树立威信,要对方的人怕,不敢来闹事,这样酒吧才立得了足。5、被告人潘江南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24日晚上,其当时在酒吧1号门那边执勤,就听到对讲机里有人喊,冲场了,有人冲场了。保安副主管肖凯就跑进来了,后面还有十多个人拿着钢管冲进来,肖凯跑进来的时候,叫酒吧的几个保安都去拿木棒等工具,酒吧里的保安就去储藏室拿了木棒,从其他地区调过来的那批人拿了木棍进来。当时对方的人冲进来拿着钢管砸酒吧里的东西。酒吧有人喊“百度能不能被别人欺负”,在场的员工都喊“不能”。就和对方打了起来,酒吧的人还喷了灭火器,用防暴枪和对方混战。其当时拿了根木棒,也和对方的人打,具体打了哪些人不清楚。后来对方打不过,有些人跑出去,有几个没跑掉的,被酒吧的人围着打。后在酒吧1号门那有个拿钢管的人站在那里,看他手里拿着钢管,就知道他是对方的人,于是其等人拿着木棍打他,其当时也打了,那个人被打得跑了出去。之后外面对方的人还想冲进来打,其和其他几个保安就在酒吧过道那里守着不让他们冲进来,后来警察就来了。其等人使用的木棒、灭火器、防暴枪,是赵晓克买来放在酒吧储藏室和监控室的。事先就知道有人可能会来闹事,赵晓克和肖凯都和其说要注意点,如果有人来闹事,要和他们打的。6、同案人楼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24日晚上7、8点的样子,李云峰打电话说鼎龙那边出了点事情,和百度酒吧的人吵起来了,可能要打架。之后其就到龙翔楼下叫了2个迎宾,让他们换上便服跟其去鼎龙,过了会儿王高明就到了,还带了张振等几个人,之后其等人就到百度酒吧里面去了。当时其身后跟了6、7个人的,他们有人拿了钢管,百度有3、4个人冲过来,其身边跟着的几个人就上去把那几个人打了一顿,这时他们百度就有人喷了灭火器,酒吧里就全是灭火器的粉末。其迷迷糊糊看到他们百度酒吧冲出来二十多个人,拿木棍什么的,过来打其等人。其上去想打百度的人,被他们用木棍给打倒了,其当时就昏过去了,什么都不知道了。7、被害人宫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24日晚上8时许,其当时正在酒吧里上班,有10多个拿着钢管的人冲进来,其急忙跑到地下车库的消防办公室躲着,好多服务员也一起躲在那,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想上去看看情况,到酒吧外面,就被5、6个人拉住,拉到边上的一家足浴中心那,他们对其拳打脚踢,其当时昏过去了。8、证人毕某甲陈述,证实其是龙翔的服务员,2009年3月24日晚上8时许,王高明对其说,鼎龙那边出事了,要打架,叫其换一下衣服到鼎龙那边去。到鼎龙后,就有人带头朝百度酒吧走去,其等人跟在队伍后面,一直走到百度酒吧大厅里。突然百度酒吧里的人就朝其等人喷灭火器,顿时场面乱了,百度的人趁机上来,手里都拿着木棍、砍刀之类的工具打其。当时其被对方的人围住了,头上被人用木棍之类的东西砸了好几下,后背被人砍了好几刀,其他身上各处都有伤,当时对方有十多个人围着其,被打得动都不会动了。9、证人李某甲陈述,证实其是绍兴龙翔的服务员,2009年3月24日晚上,王高明说跟他一起去鼎龙娱乐会所。其和程常平一起进了百度酒吧里面,过了一会不知道为什么,百度酒吧里的那些人喷了灭火器,现场就全是灭火器的粉末了,什么都看不见,他们开始动手打人,楼某先被他们打了,然后有3、4个人冲过来打其,有的拿木棒、钢管,有的拿菜刀,其头部被砍了2刀,腰部、背部也被他们用钢管、木棒打伤,还有人用玻璃瓶砸其的头,其就抱着头蹲在那里。10、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江南世家小区营业房的出租、管理,包括停车场。为避免租户之间的矛盾,从未将该停车场的使用权交由任何一家,也没有进行划分,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百度酒吧的情况。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同案人楼某系外伤致左尺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全身多处创口,累计长度超过15厘米,评定为轻伤。被告人张振系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骨骨折,左侧颞顶骨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内侧壁骨折,右侧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李某甲系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毕某甲系外伤致全身多处创口,累计长度超过15厘米,评定为轻伤。宫某系外伤致大脑镰右侧旁小血肿,右侧额颞部头皮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伤。14、到案经过证明,证实上列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5、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16、被告人肖凯的辩护人王惠林提供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证明被告人张振及楼某等人纠集的50余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冲入酒吧,并殴打酒吧保安被告人赵晓克。酒吧人员上前抵抗,但只限于将对方阻止在酒吧门口,证明百度酒吧人员的防卫意图。该证据能证实被告人张振及楼某纠集人员手持钢管等工具冲入百度酒吧,殴打被告人赵晓克,及百度人员未冲出酒吧大门与鼎龙方人员斗殴的事实,但并未能证实百度酒吧人员属防卫的事实。因上列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未能证实当时进入百度酒吧的鼎龙方人员达50余人。同时,录像所显示的人员身份难以一一确认,且人员时有进出,故仅上述监控录像不能证明当时进入百度酒吧的鼎龙方人员达50余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为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持械或者明知己方人员持械而积极参与结伙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事先为可能发生与他人斗殴准备工具或明知有人已准备了木棍等作案工具,并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均积极持械与他人进行斗殴。特别是当相对一方人员逃出百度酒吧后,仍对未能逃离并已无斗殴能力的对方人员进行殴打并致4人轻伤。故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聚众斗殴,致伤对方人员的犯罪故意明确,且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仅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更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及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被告人主观上无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属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为报复、争霸,事先准备工具,纠集人员持械聚众斗殴或持械进入他人的营业场所积极参与斗殴,以暴力攻击对方,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被告人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上列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参与人数众多,并致5人轻伤,社会影响恶劣。故被告人陈勇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与其他同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更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等虽持械致对方4人轻伤,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因对方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故可对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赵晓克、肖凯、王彦飞、姚帅、潘江南、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均系初犯,故可分别对上列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帅、潘江南、张振及被告人陈勇、蒲师伟、丁德华、王高明、张振的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姚帅在斗殴发生时用灭火器喷对方人员,使场面混乱,斗殴扩大,后又结伙殴打对方,故被告人姚帅积极参与斗殴,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姚帅认为其系从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高明纠集多名人员,进入百度酒吧参与斗殴,被告人丁德华、张振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根据犯罪情节,均不宜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丁德华、王高明、张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晓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二、被告人肖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三、被告人王彦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四、被告人姚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五、被告人潘江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六、被告人陈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七、被告人蒲师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八、被告人丁德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九、被告人王高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十、被告人张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魏兴君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