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钟某、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钟某,赵某某,林某某,郑州市××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钟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郑州市××车××司。××米。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路××号。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琛路北段。负责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司。住所地:上海市××国××***楼,*楼*座。代表人:万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黄学芝、何邦东、郑连子、钟某、赵某某、林某某、郑州市××车××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交通事故所涉另一受案人案件已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理结果需以该案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惠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