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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与慈溪市银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慈溪市银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61号原告:宁波市江东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宁波江东区福明柳隘。负责人:忻志英,清算小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银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慈甬路229号。法定代表人:熊明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与被告慈溪市银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江东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银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三荣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