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许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长明、高欣迎。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保源。被告:许建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许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传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