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与朱润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朱润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住所地:浦江县浦阳镇人民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文近,银行职工。被告朱润发,居民,浦阳街道月泉花园1幢402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与被告朱润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1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04),后被告陆续从该卡透支,截止2009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845.79元,透支利息2212.55元,合计12058.34元(利息算至2009年11月20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为此,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845.79元,透支利息2212.55元,以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算至清偿为止。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严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