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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利华与陈巧丹、戴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华,陈巧丹,戴长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梁利华,城西街道芝岙村b21-162号。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巧丹,温峤镇坞沙门村东塘头2-39号。被告:戴长城,温峤镇龙鸣南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华与被告陈巧丹、戴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梁利华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