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利华与陈巧丹、戴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华,陈巧丹,戴长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03号原告:梁利华,城西街道芝岙村b21-162号。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巧丹,温峤镇坞沙门村东塘头2-39号。被告:戴长城,温峤镇龙鸣南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华与被告陈巧丹、戴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梁利华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