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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泽明与娄阿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明,娄阿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阿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建英。上诉人张泽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收集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新的证据线索,致上诉人是否系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受伤之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4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张泽明。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