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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与杭州采××职工××股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杭州采××职工××股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杭州采××职工××股会股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冯××负担40元,退回原告冯××40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