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与杭州采××职工××股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杭州采××职工××股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杭州采××职工××股会股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冯××负担40元,退回原告冯××40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