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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倪绍连与麦家云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绍连,麦家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02641号原告倪绍连,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家云,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绍连与被告麦家云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绍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绍连撤回对被告麦家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倪绍连负担。审判员  陈以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