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天红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晓春、吕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天红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安晓春,吕斌,李福生,陆斌,顾晓琳,马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天红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大桥路498号。法定代表人:蒋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秀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晓春,锡山区安镇镇安西村街西34号。被告:吕斌,锡山区安镇镇太芙村方更上22号。被告:李福生,锡山区安镇镇太芙村方更上22号。被告:陆斌,山区安镇镇安南村土山湾6号。被告:顾晓琳,锡山区安镇镇春光村西石园29号。被告:马莲,山区安镇镇安西村许更上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天红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晓春、吕斌、李福生、陆斌、顾晓琳、马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天红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天红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