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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