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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行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虞尧清、陈铸来等与乐清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翁垟镇东塘下村村民委员会,虞尧清,陈铸来,虞尧存,乐清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温行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乐清市翁垟镇东塘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虞洪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尧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铸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尧存。原审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增尧。上诉人乐清市翁垟镇东塘下村村民委员会因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乐清市翁垟镇东塘下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翁垟镇东塘下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杨 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