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义琼与陈英、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琼,陈英,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41号原告方义琼,女,1974年2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学生路72号。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22幢105室。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电力公司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被告陈建平,城西街道深塘坞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琼诉被告陈英、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义琼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