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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义琼与陈英、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琼,陈英,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41号原告方义琼,女,1974年2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学生路72号。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22幢105室。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电力公司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被告陈建平,城西街道深塘坞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琼诉被告陈英、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义琼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