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永强与刘永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强,刘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020号申请人杨永强。被执行人刘永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永强与执行人刘永光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潍商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