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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颍民一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与颍上县八里河镇东十八里铺中学、颍上县教育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颍上县八里河镇东十八里铺中学,颍上县教育局,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赵英录,赵强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颍民一初字第0176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松,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颍上县八里河镇东十八里铺中学。法定代表人:崔家岗,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该中学法律顾问。被告:颍上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该局法律顾问。被告: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和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赵英录,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赵强六,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及第三人在案外和解中,双方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