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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民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车助银与天台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助银,天台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车助银。被执行人天台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徐庆和。本院在执行车助银与天台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2009)台天民执字第8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台天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代审判员 丁 盛审 判 员 赖小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