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文勇与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勇,王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47号原告曹文勇,男,195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望花畈东区33幢606室。被告王坚,城区蕺山街道团结社区。原告曹文勇为与被告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18日,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人民币53000元(其中本金50000元,3000元是当时约定的利息),约定于同年8月18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文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