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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小雄与张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雄,张春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14号原告朱小雄,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马腰村染店兜5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水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丽,鉴湖镇芳泉村(绍兴市靖圣木业有限公司)。原告朱小雄为与被告张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模板买卖业务往来。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买入单价为43.5元的建筑模板1000张,合计人民币435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模板款43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小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