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诸暨市珠峰针织厂与赵万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珠峰针织厂,赵万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珠峰针织厂。负责人顾祖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剑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万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燕君。上诉人诸暨市珠峰针织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诸暨市珠峰针织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珠峰针织厂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珠峰针织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珠峰针织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