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吴民二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1333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成都中航华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成都中航华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吴民二初字第1333号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24号。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新,江苏五州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航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中路。法定代表人吴晓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卫国、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航华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金美珍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袁秋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