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丁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丁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23号原告王爱红,孙端镇红鲍村红众7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文化,越城区马山镇门前江公寓4幢503室。原告王爱红为与被告丁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3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47000元,约定利息每月470元等,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利息20210元,合计6721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