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何××、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何××,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2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洪×。被告:何××。被告:陈××。原告郑××与被告何××、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洪×、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起诉称:2009年6月3日,被告何××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何××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半个月利率按0.8%计算,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日0.5%计算违约金;如通过诉讼途径,何××应承担郑××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还款。被告陈××系被告何××丈夫。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6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半个月利率0.8%计算)、违约金(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3000元。被告何××未作答辩。被告陈××答辩称:自己不知道妻子何××向原告借款的情况,何××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赌博,该借款与自己无关。原告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的事实。2、被告何××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期限为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0.8%,逾期还款则按每日0.5%计算,如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应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何××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被告何××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相关约定的事实。3、律师代理费发票,用于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对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自己不清楚;对证据3认为自己不需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借款利率认定为月利率为0.8%外,其余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何××与原告郑××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欠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在案佐证。原告要求被告何××按约归还借款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利率约定为0.8%,根据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月利率0.8%,故原告要求何××按半个月利率0.8%计算,本院不予采纳,何××应按月利率0.8%支付给原告自2009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原告请求的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率和何××应支付给原告自2009年6月4日始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中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的部分的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率相加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月利率1.62%),故对该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未超出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被告何××、陈××的家庭日常生活及家庭共同经营,事后陈××也未对该债务予以追认,故该欠款应认定为何××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共同清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违约金(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按月利率0.82%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郑××负担103元,由何××负担1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