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齐盛服与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齐盛服,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废丝市场新区2988号。法定代表人俞国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永祥、张兴刚,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蔡家江村。法定代表人蔡伟良,总经理。原告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齐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原告将桃皮绒、针织网布发货给被告,共计货款53114.75元。2008年12月17日,被告承认欠上述货款,并承诺在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53114.75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市通衢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