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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傅××、张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傅××,张乙,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19-1号原告张甲。被告傅××。被告张乙。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傅××、张乙、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傅××等人该笔款项涉嫌集资诈骗由建德市公安局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侦察,并于同年2月27日对其刑事拘留,现已移送起诉,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文 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