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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璇与被告江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璇,江大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璇,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学生,住。被告江大志,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璇与被告江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璇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璇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