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王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73号原告张文祥,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柏舍村横河北岸8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志清、葛王根,绍兴市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良,越城区马山镇王家埭村6-65号。原告张文祥为与被告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止到2008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砖款80000元,并立下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砖款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到还清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