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宝国与童晓蓉、钱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国,童晓蓉,钱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151号原告张宝国,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永兴村1-1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晓蓉,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朝晖苑6幢103室。被告钱军勇,越城区朝晖苑6幢103室。原告张宝国为与被告童晓蓉、钱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国诉称,被告童晓蓉因缺少资金于2008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19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然时至今日,被告童晓蓉未能还款,被告钱军勇与童晓蓉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6025元。本院审理认为,因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已对被告童晓蓉、钱军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9月11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犯罪且尚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