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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化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华泉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煤化机械厂,招远市华泉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化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铁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运池,厂长。被执行人:招远市华泉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作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煤化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华泉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