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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民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台县福溪街道新岭村村民委员会与天台县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福溪街道新岭村村民委员会,天台县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福溪街道新岭村村民委员会,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邬善锁。被执行人天台县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徐庆和。本院在执行天台县福溪街道新岭村村民委员会与天台县大港电站发展有限公司(2009)台天民执字第92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台天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代审判员 丁 盛审 判 员 赖小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克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