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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水军与王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军,王成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57号原告陈水军,系绍兴县陶堰泾口建筑材料厂业主,住绍兴县陶堰镇泾口村陈家1队。被告王成娟,越城区马山镇东星村8-45号。原告陈水军为与被告王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绍兴县陶堰镇泾口村开设一家水泥砖厂,被告因建设需要,故双方发生业务关系。原先业务开始时双方口头协议称:材料款在工程结束后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建筑材料款人民币44096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水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