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汤××。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