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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上海××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王××,上海××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宾馆。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上海××司,。法定代理人王××。被告上海××司,住所地:上××××室。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上海××司、上海××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本案无需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嵊泗××××工程材料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李信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