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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