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催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吴瑞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催字第93号申请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录。申请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07909883转帐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琴君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若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