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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催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吴瑞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催字第93号申请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录。申请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07909883转帐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琴君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若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