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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法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昌乐县红河镇小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成,昌乐县红河镇小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149号申请人张玉成。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小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国洪,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成与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小傅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