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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先鑫、黄李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先鑫,黄李子,陈启伴,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王海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鑫,身份证号码330326730913681,住平阳县南雁镇镇中路23号。被告:黄李子,身份证号码35062419750524404x,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霞葛镇溪林村岭下溪19号,现住平阳县南雁镇镇中路23号。被告:陈启伴,身份证号码330326194501246813,住平阳县南雁镇镇中路23号。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梅影,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陈先鑫、黄李子、陈启伴、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09年12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财产保全费309元,合计570.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