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乃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安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乃袍,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汉族,小学文化,苍南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9)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乃袍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乃袍及辩护人肖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乃袍驾驶浙CD17**号大型客车从厦门往苍南行驶,途经高速公路沈海闽线B道1949KM+200M处,打方向避让前方一块轮胎皮不当,导致该大型客车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栏后翻车,造成车上乘客黄海棠、孙宝贵、谢作润、洪乃畅、林靖等五人死亡,乘客许顺宝、范玉芝、方文宣、陆胜新、陈苏玉等二十四人受伤及路产、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宁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许顺宝伤情属重伤,范玉芝、方文宣、陆胜新、陈苏玉伤情均属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乃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乃袍委托王文生打电话报警,在现场参与抢救伤员并对到现场出警的交警表明身份。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王乃袍所属的苍南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赔偿黄海棠、孙宝贵、谢作润、洪乃畅、林靖等人的家属损失共2848285元;赔偿受伤乘客损失共502764.06元。被害人黄海棠、孙宝贵、谢作润的亲属及被害人陈苏玉、方文宣等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乃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乃袍所在的苍南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也请求对被告人王乃袍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乃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杰、王军、许顺宝、喻年春、夏雪抽、缪心玺、陈苏玉、夏新风、李上并、杨木西、陈晨、陈德赛、黄立笑、方文宣、林伟伟、龚光俊等人陈述;证人王文生、赵成勇、汤继铁、陆胜新证言;书证:疾病证明书、破案经过、122报警记录表及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亲属关系公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福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材料;鉴定结论:伤情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乃袍供述以及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乃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雨天路面摩擦系数降低的情况下操作不当,因而发生致五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十九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仅为次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经查,本起事故虽有其他一些因素,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人王乃袍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雨天路面摩擦系数降低的情况下操作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乃袍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损失已得到积极的赔偿,大多数被害人均表示谅解;被告人王乃袍当庭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乃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本案造成的后果严重,且刑期在三年以上,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乃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张英审 判 员 王林清人民陪审员 李菊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