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潘兆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