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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潘兆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