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有限公司,余姚市××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07号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余姚市××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渚镇姚家村。负责人:魏××。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余姚市××塑料厂的负责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塑机一台,价款为358500元。至2007年12月26日止,被告除已支付原告130000元货款外,尚欠原告228500元,被告于该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款予以确认。2009年4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余款188500元拒不支付,拖欠至今。现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188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4年向原告购买塑机,因拖欠部分货款,至2007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8500元的事实。被告余姚市××塑料厂答辩称:向原告购买塑机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88500元都是事实。但被告至今未付全部货款的原因是机器买来后不久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方才同意让被告拖欠部分货款,直到机器修复好为止。且与机器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家也多次派人来维修,但均未能修好。另外,被告尚未开具本次机器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包括本次交易外共计160多万元增值税发票未向被告开具,故要求原告依法开具。总之,尚余欠款会支付的,但原告方应当把机器修复好,同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质量问题报告、挂号信回执各二份,拟证明被告两次书面向原告及生产厂商提出机器质量异议,并要求尽快解决。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07年12月26日的欠条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塑机总价款358500元,被告已支付17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88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量报告书及挂号信回执均有异议,原告提出从未收到过该质量报告书。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被告余姚市××塑料厂向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购买塑机一台,价款为358500元。2007年12月26日,被告余姚市××塑料厂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已付价款130000元,尚欠原告价款228500元。2009年4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价款4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88500元,原告未向被告开具价款金额为358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价款理应及时支付,被告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在购买机器后的两年内及时通知原告质量不符合约定,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属违法且损害被告的利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依法向被告开具相应货款金额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塑料厂支付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价款188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余姚市××塑料厂开具票面金额为358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告余姚市××塑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国辉审判员 陈顺丈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邹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