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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兆俊与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28号原告:黄兆俊,平阳县山门镇永安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委托代理人:陈宏彪,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汤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俊诉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兆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兆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俊撤回对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兆俊负担。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