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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8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福仙与龚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仙,龚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80号原告金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18号。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龚英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2组。原告金福仙与被告龚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龚英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福仙撤回对被告龚英平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