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福仙与龚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仙,龚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80号原告金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18号。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龚英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2组。原告金福仙与被告龚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龚英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福仙撤回对被告龚英平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